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一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提出持续性规范要求。二是细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职责,强调应当履行主动管理职责。进一步丰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合伙人的禁止性行为要求。三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包括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业务。四是明确规模以上管理人、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原则,同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投资、分支机构设立等行为作出要求。

  通知全文

  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私募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并切实防控风险,我会拟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scerbu@csrc.gov.cn。

  3.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市场二部,邮编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8日。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2月8日